关于委托开展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大气监测设备到货验收的通知
2015-06-10 11:43:28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7]2286号),2007年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2个省级环境监测站和335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总站自接到环境保护部委托后,积极推动项目实施,目前,已完成大气监测设备11个包的招标工作,并与各中标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各供货商将于近期发货。请妥善组织并通知本辖区内各用户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及备品备件保存工作。
即将到货的仪器设备包括:烟气采样器、智能烟尘采样仪、烟尘烟气采样器流量校准仪、加长烟气采样枪、多功能烟气测试仪、煤质测定仪、配气装置。各单位在收到货物后,需尽快检查包装、核对数量,如发现外包装破损,须立即与供货商联系人取得联系,予以拒收。若非货物质量问题,各用户单位有义务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配合供货商完成货物验收,并在到货、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项目有关用户单位及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详见附件1,供货商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合同电子版详见总站官网( http://103.42.78.200:80 )文件通知栏。
联系人:综合室 孙 媛 010-84943068
陈远航 010-84943153
环境统计与污染源监测室 秦承华 010-84943161
附件:1、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大气监测设备配置明细表
2、各供货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合同电子版(总站官网http://103.42.78.200:80文件通知栏下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