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当前位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站简介>机构设置>综合室>工作动态 > 正文

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维护业务委托工作的通知

  2014-05-05 16:3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环保部批复的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设备购置及更新项目”年度预算及支出计划,我站计划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运行维护业务委托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按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拨付委托业务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网运行的监控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强化绩效责任,更大地发挥省级站的作用,自2014年起国家网运行经费拨付方式由往年总站直接下拨至各国家网成员单位,变更为按省分块下拨。即总站将各子项目经费打捆下拨至省级站,再由省级站按项目任务分配及经费支出明细足额下拨至各具体承担单位。各省级站要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及时下拨。

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388号)要求,自2014年起国家网运行经费将分为两次划拨,初步计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划拨80%,第三季度划拨20%

三、时间安排:

158日前,将你单位账户信息发至邮箱 yuyangzh@cnemc.cn ,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开户银行、收款账号等;

2521日前,将签字、盖章且审核无误的委托协议(一式四份)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快递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综合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间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2014年项目经费划拨时间为:5月中旬划拨80%9月底前划拨20%。业务委托协议一次性签订。

4、各省级监测站务必在收到总站划拨的项目资金后一个月内,按项目任务分配及经费支出明细完成省内项目资金二次划拨,并与各具体承担单位签订拨款协议。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

联 系 人:综合室  于 洋  010-84943151(传真:9045

                  孙 媛  010-84943068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454

《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设备购置及更新项目运行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