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当前位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工作动态 > 文件通知 > 正文

关于征集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参与单位的通知

  2026-10-16 15:47:00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颗粒物监测技术创新,提升颗粒物监测技术水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拟于2026年10月至2027年9月组织开展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单位,有关事项如下:

一、验证目的

通过开展实验室与现场验证测试,系统评估不同品牌、型号的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推动产品优化升级,为后续技术规范制订和监测装备应用提供支撑。

二、参加业务验证的监测仪需满足的要求

(一)适用于环境空气PM2.5、PM10质量浓度连续自动监测。

(二)具备单颗粒信号识别、颗粒计数和粒径分布测量功能。需明确粒径测量范围、粒径通道设置或分辨方式、颗粒计数范围。

(三)具备由粒径分布和颗粒计数结果计算PM2.5、PM10质量浓度的功能。需说清质量浓度反演方法、关键参数及校准方式,明确颗粒物密度、折射率等因素的处理方法。

(四)具备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湿度影响控制或修正措施,能够记录相关温湿度参数和控制状态。

(五)具备监测数据、关键运行参数、仪器状态及故障信息的自动记录、本地存储和导出功能。

三、验证内容

围绕环境空气PM2.5、PM10浓度连续自动监测需求,开展单颗粒光散射法颗粒物监测仪性能评价和业务验证,主要包括:

(一)单颗粒探测、粒径识别及质量浓度反演等关键技术的性能与适用性。

(二)湿度、颗粒物组分及浓度变化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及控制方法。

(三)仪器动态响应特性、长期运行稳定性、环境适应性及维护需求。

(四)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比对验证,以及不同地区、季节和典型污染条件下的应用验证。

四、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团队,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开展验证测试、数据分析和技术改进等工作。

(三)申报单位至少提供3台符合要求的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并能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与运行维护。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研发实力、生产制造能力,能够说清仪器主要技术原理、核心部件及算法。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申报表》(模板详见附件)。

(二)产品技术介绍材料。重点说清产品基本情况、测量原理、粒径测量与质量浓度反演方法、主要技术指标、核心技术及部件来源、已有测试和应用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 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

(一)本通知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方网站(www.cnemc.cn)发布。征集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申报单位可从网站自行下载申报表。

(二)申报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10月2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单位名称+单颗粒光散射法监测仪业务验证申报”。

(三)总站将结合征集申报情况,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验证参与单位。

七、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自愿参加本次业务验证,总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总站负责组织实施验证测试,提供验证场地。申报单位提供参加测试的监测仪、耗材及技术人员等,自行承担验证期间仪器安装、运行和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卫明 010-89656955/17620656550

邮  箱:huangweiming@cnemc.cn

 

附件: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申报表(模板)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