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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委员会 工作条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08-04-28 09:5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委员会(以下简称监测仪器委员会)。

    第二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主要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仪器及其附属装置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为主,包括有科研、设计、销售、院校及应用等单位,为行业的发展,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组成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性组织。

 

    监测仪器委员会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秘书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第三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为企业提供联络、指导、咨询等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和委员利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健康发展。

 

    监测仪器委员会积极为委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改革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并积极参与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反映行业意见和提出建议,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环境监测仪器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委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四)开展行业内部协调、防止行业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技术推广等活动。

 

   (七)举办环境监测仪器产业技术、管理培训班。

 

   (八)承担政府、其它有关单位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委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会员、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应用单位,经登记后均可成为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吸收主管部门和非会员单位具有较高声誉和环境监测经验的领导、专家为特邀委员或者名誉委员。

 

    第七条 委员除享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测仪器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监测仪器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监督权;

 

    (三)参加监测仪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权向监测仪器委员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纳入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四)获得监测仪器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要求监测仪器委员会提供生产、科技、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六)对涉及其它行业和企业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监测仪器委员会予以协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委员除履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监测仪器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监测仪器委员会合法权益,并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监测仪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监测仪器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监测仪器委员会的一切活动;维护监测仪器委员会名誉,不侵犯其它委员利益;

 

    (五)积极向监测仪器委员会汇报情况,年底各团体委员单位向监测仪器委员会秘书处简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并对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取消委员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损监测仪器委员会名誉者;

 

   (二)委员退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时退出监测仪器委员会;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监测仪器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也未提出有充分理由者;

 

   (四)生产方向改变;

 

   (五)自动提出退会;

 

    取消委员资格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并向全体委员及有关方面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大会是监测仪器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及委员大会职责

 

    委员一般由委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派的委员单位上层领导出任,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监测仪器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协商产生常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三)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委员岬墓ぷ骷苹⒐ぷ鞅ǜ妫?SPAN lang=EN-US>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职责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委员大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进行修订执行,待召开委员大会时提出追认;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七)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审定监测仪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委员大会报告;

 

  (九)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六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领导,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委员大会;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四)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行使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作为监测仪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两人,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名,与挂靠单位协商,经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并聘任。

 

    第十七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报主任委员决定;

 

  (三)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完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布置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决议需有参加会议2/3以上会员单位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资助;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工作条例》允许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费均交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监测仪器委员会不以任何名义向委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一般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完成工作条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终止协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监测仪器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条例经 2002924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监测仪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作条例自监测仪器委员会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