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当前位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监测规范 > 污染源 > 正文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

  2021-09-24 11:00:0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附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