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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维护业务委托工作的通知

  2016-05-24 16:3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中关于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的有关要求,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下简称国家网)的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为中央事权,由总站组织实施,国家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运行维护方式根据监测市场成熟度,逐步由委托地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调整为以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

鉴于2016年为改革实施过渡年,经请示环保部,我站已按照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与更新维护项目”年度预算,选取部分国家网监测点位开展了社会化监测运维试点,其余监测点位计划委托地方监测机构运行。至此,我站计划于5月底前完成部分国家网运行维护业务委托工作,组织有关监测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按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拨付委托业务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拨款范围不涉及地表水和三峡水华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两个子项目。

22016527日前,请将你单位账户信息发至邮箱 sunyuan@cnemc.cn ,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开户银行、收款账号及联系人等。

32016531日前,将签字、盖章且审核无误的委托协议(一式六份)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快递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综合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间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各省级监测站务必在收到总站划拨的项目资金后一个月内,按项目任务分配及经费支出明细完成省内项目资金二次划拨,并与各具体承担单位签订拨款协议。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

联 系 人:综合室  孙 媛  010-84943068(传真:9045

                  于 洋  010-84943151

附件:2016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与更新维护项目运行委托协议书》(总站网站下载)

2016523

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与更新维护项目运行委托协议书